(2014)惠博法执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少奇、李锦云、张小丽与被执行人黄祖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387-2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锦云,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小丽,女,汉族。被执行人黄祖根,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永泰鸿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张少奇、李锦云、张小丽与被执行人黄祖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三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祖根、深圳市永泰鸿电线有限公司履行274014.67元赔偿金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01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得被执行人黄祖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塘厦支行有存款。为顺利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黄祖根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塘厦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4467.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立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