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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6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476号原告高××,农民。被告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晨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