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6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476号原告高××,农民。被告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晨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