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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南阳市红旗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门仁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阳市红旗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门仁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市红旗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法定代表人:胡玉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玉宛,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门仁保,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南阳市红旗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门仁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红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门仁保曾在2007年起诉红旗公司要求办理房产证,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并在2010年申请再审期间达成了调解协议。现门仁保重新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二)红旗公司与门仁保在2010年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约定了办理房产证的费用,二审判决本案争议的税费由红旗公司负担,违背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红旗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门仁保提交意见称:因红旗公司没有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门仁保重新提起诉讼要求红旗公司缴纳办理房产证的税费,符合法律规定。红旗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中,门仁保提出了多项诉讼请求,其中要求红旗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的(2010)南民一终字第05号生效判决已作出处理,二审判决亦认定该诉讼请求属重复起诉,但其要求红旗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诉讼请求,双方于2010年11月8日签订的调解协议对上述内容并没有明确约定,亦未经生效裁判处理,因此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一、二审判决依据上述各项费用的性质及相关政策法规判令由红旗公司承担并无不当。综上,红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阳市红旗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德平代理审判员  邓青林代理审判员  吕 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茜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