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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商初字第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广东天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鸿盛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天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鸿盛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商初字第0448号原告广东天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鹤山新材料产业基地纬一街01号。法定代表人许亚玲,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邹江,广东翰锐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鸿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经济开发区凹土科技园。法定代表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天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江苏鸿盛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天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原告广东天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在��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天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