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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伟平、周连兵、李文兵、李茂云、程松林、XX兵、孔昭才、聂安仲、李裕成、李勇谋与杨泉先、李德珍民间借贷纠纷评估拍卖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平,周连兵,李文兵,李茂云,程松林,XX兵,孔昭才,聂安仲,李裕成,李勇谋,杨泉先,李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徐伟平。申请执行人周连兵。申请执行人李文兵。申请执行人李茂云。申请执行人程松林。申请执行人XX兵。申请执行人孔昭才。申请执行人聂安仲。申请执行人李裕成。申请执行人李勇谋。被执行人杨泉先。被执行人李德珍。关于徐伟平、周连兵、李文兵、李茂云、程松林、XX兵、孔昭才、聂安仲、李裕成、李勇谋与杨泉先、李德珍民间借贷纠纷各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嘉鱼民初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246号、第00256号、第00350号、第00373号、第00374号、第00417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鄂嘉鱼民调确字第00003号、第00004号、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合并执行,2015年5月13日,本院以(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24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泉先、李德珍所有库存于嘉鱼县官桥镇朱砂粮管所的全部贮麻,并责令被执行人杨泉先、李德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泉先、李德珍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泉先、李德珍所有库存于嘉鱼县官桥镇朱砂粮管所的全部贮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游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