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熊腊根、熊春燕与马绍和、马祖华、九XX鹰控制器有限公司、江西扶风西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隆华、李侃、熊腊根、熊春燕、邹春莲、李华文、戴小兰,马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戴隆华、李侃、熊腊根、熊春燕、邹春莲、李华文、戴小兰被执行人:马祖华,男,1983年生,住永修县。戴隆华等七人诉马祖华民间借贷纠纷四案[详见(2015)永民一初字第812号、813号、814号以及(2015)永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起相继在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祖华于2013年9月22日与他人合伙在浙江省投资注册成立了浙江扶风物流有限公司,其中马祖华投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2015年6月26日该公司变更为浙江蓝驰物流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祖华在浙江蓝驰物流有限公司的股权1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旺审判员 熊守明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