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刑立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九江与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磁刑立字第7号自诉人李九江。自诉人李九江以磁县公安局为被告人向本院提起自诉,要求磁县公安局就其前科事实说清犯罪管辖、事实、后果、移交手续,并追究所有责任人的滥用职权罪、诽谤罪、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经审查,自诉人提起的自诉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经劝告,自诉人不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李九江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林海审判员 程红军审判员 姚纪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尚海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