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袁玉奇与洛川县天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杨显峰解除劳动合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奇,洛川县天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袁玉奇被执行人洛川县天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显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玉奇与被执行人洛川县天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杨显峰解除劳动合同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洛劳人仲裁字(2014)03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洛川县天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杨显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洛川县天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杨显峰给付袁玉奇14770.8元、社会保险费3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洛川县天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杨显峰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陕西省洛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洛劳人仲裁字(2014)03号裁决书中的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