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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郦巧飞与颜跃中、胡苏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3269号申请执行人:郦巧飞。被执行人:颜跃中。被执行人:胡苏绸。申请执行人郦巧飞与被执行人颜跃中、胡苏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6日制作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3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32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