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银河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隋宴林、李淑娟、隋文艳、栾忠明、李莉、刘殿勇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银河广场支行,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46号。负责人梁富,行长。被执行人隋宴林,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19号街坊5区21栋35号。被执行人李淑娟,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19号街坊5区21栋35号。被执行人隋文艳,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包头市昆都仑区保利拉菲公馆7栋105号。被执行人栾忠明,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保利拉菲公馆7栋105号被执行人李莉,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教师,住包头市固阳县荣泰花苑14栋19号。被执行人刘殿勇,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包头市固阳县荣泰花苑14栋1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银河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隋宴林、李淑娟、隋文艳、李莉、刘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