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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志鹏与巴南区三福服饰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鹏,巴南区三福服饰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273号原告朱志鹏,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巴南区三福服饰商店,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67号。负责人谢连伟,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鹏与被告巴南区三福服饰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东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鹏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志鹏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锐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