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邵明礼与刘国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礼,刘国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邵明礼。被告:刘国学。原告邵明礼诉被告刘国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明礼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明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明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光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