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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邵明礼与刘国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礼,刘国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邵明礼。被告:刘国学。原告邵明礼诉被告刘国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明礼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明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明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光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