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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3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627号原告:雷某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高某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