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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爱凤与潘春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凤,潘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凤。被执行人潘春敏,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大信镇碓臼泊村,身份证号370222197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凤与被执行人潘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民初字第6464号民事调解书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