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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何飞与魏祥飞、邹兰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何飞。被执行人魏祥飞。被执行人邹兰兰。申请执行人何飞与被执行人魏祥飞、邹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祥飞、邹兰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00元,执行费10,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祥飞、邹兰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