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华和与刘华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林华和,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刘华兴,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林华和与被执行人刘华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货款本金9462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刘华兴在银行有存款11730元,本院划拨了该存款并在收取案件受理费1314元后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2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浩审判员林德生代理审判员钟伟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钟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