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民辖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平继恩与淄博天府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石桥办事处东吕村村民委员会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辖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天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2巷*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继恩。原审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石桥办事处东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桥办事处东吕村。原审被告:山东中道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丽都花园*号楼*座***室。上诉人淄博天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继恩,原审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石桥办事处东吕村村民委员会、山东中道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淄博天府置业有限公司称:上诉人淄博天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确定本案由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淄博天府置业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方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