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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二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况瑞强与邓建升、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412号原告况瑞强。被告邓建升,被告张勇。本院在审理况瑞强诉邓建升、张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况瑞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与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了还款协议,为此而提出撤诉申请,且是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况瑞强负担。审判员刘文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覃巧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