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国庆、安明慧与王锡强、厉仁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庆,安明慧,王锡强,厉仁剑,缙云县壶镇镇强盛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庆。申请执行人安明慧。被执行人王锡强。被执行人厉仁剑。被执行人缙云县壶镇镇强盛铸造厂。法定代表人:厉仁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庆、安明慧与被执行人王锡强、厉仁剑、缙云县壶镇镇强盛铸造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之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