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州民初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牟良辉与徐丽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州民初字第544-1号原告牟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免收)。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 岭审 判 员 谢 奎人民陪审员 郑守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海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