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志萍与覃学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萍,覃学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萍。被执行人覃学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3日本院依法将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5号11栋503号房(房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吴志萍(公民身份证号码××,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5)江法执字第543号执行案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胜审判员 苏灵艳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兆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