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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许秀梅、杨欢明与新疆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秀梅,杨欢明,新疆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9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秀梅,女,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乌鲁木齐电信营业部出纳,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欢明(许秀梅的丈夫),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康明远,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周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许秀梅、杨欢明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22号��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许秀梅、杨欢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胡 卫 国代理审判员 帕孜来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