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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韩忠海、郭旭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韩忠海,郭旭燕,韩效强,韩保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21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李强。委托代理人陈维霞。委托代理人于永安。被告韩忠海。被告郭旭燕。被告韩效强。被告韩保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韩忠海、郭旭燕、韩效强、韩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所作出的(2015)开商初字第21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告撤诉,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忠海名下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素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