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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林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205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欧琅,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宗胜,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某。委托代理人:古励妍,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温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虽为怀集县怀城镇城南顺岗村委会圳口村,但原、被告自2010年在肇庆市端州区巨星潮理发店工作,并在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北侧1号翠岗商住楼东座R位第4层404房生活居住,儿子也先后在小天使、蓓乐及朗晴幼儿园就读,因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肇庆市端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怀集县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温某为此并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作和收入证明、美发合同表劳动协议书、个人贷款还款计划表、个人贷款支付凭证、税收通用发票、收据、肇庆市端州区城东街景德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佐证。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的被告温某的住所地虽然在广东省怀集县,但其自2009年9月起已在肇庆市端州区巨星潮理发店工作,并从2012年9月在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北侧1号翠岗商住楼东座R位第4层404房居住生活至今已超过一年,故温某的经常居住地为肇庆市端州区。为此,林某本案提起的诉讼应属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温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燕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