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崔绍钦诉被告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绍钦,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259号原告崔绍钦,男,生于1976年,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崔群章,男,生于1954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中显。原告崔绍钦诉被告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绍钦的委托代理人崔群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绍钦诉称,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4月21日,原告出售给被告毛发,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9028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9028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原告崔绍钦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许昌瀚荣公司毛发入库通知单2份,证明原告给被告送的货,被告欠原告货款160280元,公司后来支付原告70000元,现欠90280元。2、许昌瀚荣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证明许昌瀚荣公司主体适格及入库通知单上验质上的郑建超是该公司股东的事实。被告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崔绍钦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原告崔绍钦向被告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供货,货款共计13608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70000元,下欠66080元。2013年4月21日,原告崔绍钦向被告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供货,货款共计24200元。2015年3月9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90280元。本院认为:原告崔少钦与被告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买卖合法有效,被告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购买原告的毛发,欠原告90280元货款未付,原告崔少钦要求被告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偿还货款902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崔绍钦货款90280元。本案受理费2057元,由被告许昌瀚荣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炳奎审 判 员 :胡伟霞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卜亚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