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丽梅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梅,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梅,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南门隆中小区3号楼2层。组织机构代码:72791851-7。法定代表人张双兰,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梅与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52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协助办证违约金人民币5383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梅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2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