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郝敬水与朱仪华、许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敬水,朱仪华,许来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69号原告:郝敬水,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朱仪华,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来红,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敬水诉被告朱仪华、许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仪华、许来红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倩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