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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昌民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鹿志梅与邱召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志梅,邱召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414-1号原告鹿志梅。委托代理人李水霞,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召河。本院在审理原告鹿志梅与被告邱召河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鹿志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鹿志梅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