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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秀萍与吴金华、吉三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秀萍,吴金华,吉三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09号申请执行人叶秀萍。被执行人吴金华。被执行人吉三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金华、吉三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吴金华、吉三彪向叶秀萍支付偿款74,000元及利息;2、吉三彪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1,800元,邮寄费40元,公告费550元,申请执行费1,046元由吴金华、吉三彪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金华、吉三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436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