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慈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焕新与景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焕新,景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孙焕新,女,194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景从平,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孙焕新与被执行人景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民一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景从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焕新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景从平立即还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景从平的银行存款,并扣划了其银行存款9500元。申请人孙焕新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景从平没有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拒不露面,具体下落不明。另申请人孙焕新书面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景从平具体下落不明,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孙焕新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景从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焕新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慈民一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牟兵初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熊中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