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先夏与石晓玲、芜湖市广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华林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夏,石晓玲,芜湖市广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华林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325号申请人刘先夏,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石晓玲,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广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张明月,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华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付诗军,经理。本院(2014)镜民一初字第020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先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芜湖市广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华林劳务有限公司在芜湖市镜湖区镜湖新城公共服务中心的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