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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春华与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华,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197号原告陈春华,男,汉族。被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被告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厥超。委托代理人李瑞。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