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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李智,李世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智,李世洁,方波,陈先永,李建春,重庆好运电气有限公司,重庆沛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畅飞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99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代表人曹瑜,行长。被告李智,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李世洁,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方波,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陈先永,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被告李建春,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好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98号自编号2-16号。法定代表人李智,经理。被告重庆沛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76号沛鑫汽摩配城3幢1-26号。法定代表人方立华,经理。被告重庆畅飞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76号2幢1-5。法定代表人邹明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李智、李世洁、方波、陈先永、李建春、重庆好运电气有限公司、重庆沛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畅飞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邹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