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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6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文华与杨海堂、吴群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华,杨海堂,吴群红,聂建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637-1号原告杨文华,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被告杨海堂,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被告吴群红,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被告聂建设,男,汉族,1959年3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152日受理了原告杨文华与被告杨海堂、吴群红、聂建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玉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