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赖某甲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赖某甲。被告胡某。原告赖某甲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国锋及被告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9日生女儿赖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夫妻感情淡漠,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的关系更加紧张,由感情淡漠发展到互不理睬。自2014年7月至今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双方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赖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双方依法分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6月9日生一女取名赖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发生矛盾。2015年6月16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且共同生育一女,建立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夫妻生活期间发生矛盾也属正常,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原告虽主张离婚,但未就感情破裂问题提交相关证据,其所诉并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赖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王劲光人民陪审员 刘增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