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立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德翔诉任小霞诈骗罪、侵占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立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德翔,男,汉族,1945年8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陈德翔诉任小霞诈骗罪、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红立刑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自诉人陈德翔的起诉不予受理。自诉人陈德翔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德翔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德翔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德翔撤回上诉。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立刑字第1号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莉审 判 员 张洁代理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田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