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经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治凤与王战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治凤,王战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经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林治凤,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强,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战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治凤诉被告王战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治凤撤回对被告王战伟的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