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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卢晓琴与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琴,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308号原告:卢晓琴,女,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商城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武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晓琴与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晓琴2015年8月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原告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晓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晓琴承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