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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王某、史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王某,史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508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朱某。被告王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某、史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区支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宪忠人民陪审员  王正刚人民陪审员  易爱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