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与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00181号原告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镇五荡村。法定代表人孙建权,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达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灌南县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赵学荣,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毅,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君华,队长。原告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乔 红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李素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