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5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万亿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道角村18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亿,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道角村18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327号原告李万亿,男,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西楠,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道角村18组,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道角村18组。负责人李万映,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卢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亿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道角村18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道角村18组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万亿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万亿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