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马洪亮与陈玲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洪亮,陈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59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洪亮,住安徽省太和县。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玲,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徐立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洪亮因与上诉人陈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洪亮,上诉人陈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立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陈玲与马洪亮均为收藏品爱好者,陈玲曾从马洪亮处订购收藏品。2013年11月19日,陈玲支付马洪亮订金24000元并订购了玉玺等收藏品。马洪亮向陈玲发货后,2013年11月21日,陈玲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马洪亮支付了货款59400元和79400元,共计138800元。2013年11月27日,经陈玲和马洪亮结算后,陈玲尚欠马洪亮货款94800元。陈玲又向马洪亮订购4件货,价值79200元。因马洪亮当时没有现货,故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陈玲欠马洪亮玉玺货款拾柒万肆仟元,马洪亮欠陈4件(19800元×4)货,特此证明。签字:马洪亮,陈玲。2013年11月27日。(陈欠马24000元收条作废)。欠条中“陈欠马24000元收条作废”一句是马洪亮事后自己添加到借条上去的。2014年6月11日,马洪亮提起诉讼,要求陈玲偿还其代为支付的货款174000元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认为:陈玲从马洪亮处订购收藏品,在收到货物后应支付马洪亮相应的货款。2013年11月27日,陈玲和马洪亮结算后,陈玲欠马洪亮货款94800元,事实清楚,有欠条为证,予以确认。陈玲应支付马洪亮货款948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76%,自马洪亮主张权利之日(2014年6月11日)起算至陈玲还款之日。陈玲要求马洪亮返还多收的货款68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马洪亮要求陈玲支付未发货的货款79200元,没有法律依据,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马洪亮货款948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76%,自2014年6月11日算至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马洪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玲的反诉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3780元,反诉受理费750元,合计45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马洪亮负担1530元,被告(反诉原告)陈玲负担3000元。马洪亮上诉称:陈玲向马洪亮订购的四件货物现仍在马洪亮处,陈玲应将货物提走并支付马洪亮垫付货款174000元及利息。陈玲辩称:陈玲不��马洪亮货款。陈玲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陈玲不欠马洪亮货款,相反是马洪亮多收取陈玲货款,马洪亮应返还陈玲货款68000元。马洪亮辩称:马洪亮为陈玲垫付货款174000元,陈玲应予支付货款及利息。马洪亮为证明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十二兽首组玺证书及发票,证明马洪亮已按陈玲要求于2013年12月15日订购四件货物,该四件货物在马洪亮处,陈玲一直未取走。陈玲质证:有异议,该四件货物不是陈玲订购的货物,发票是白条,不是正式发票,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组证据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相对方不予认可,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双方当事人所举其他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归纳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马洪亮与陈玲之间是否存在货款拖欠的事实。本院认为:马洪亮与陈玲已于2013年11月27日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双方均在欠条上签字认可,结合马洪亮在上诉状中自认陈玲欠其货款是94800元,故一审法院认定陈玲欠马洪亮货款94800元并无不当。马洪亮上诉称陈玲又向马洪亮订购的四件货物现仍在马洪亮处,陈玲应将货物提走并支付马洪亮垫付货款79200元及利息。但马洪亮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已按照与陈玲的约定要求购进四件货物,关于该四件货物的纠纷马洪亮可另行主张。马洪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陈玲上诉称其不欠马洪亮货款,相反是马洪亮多收取陈玲货款,马洪亮应返还陈玲货款68000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44元,由上诉人马洪亮负担2077元,由上诉人陈玲负担256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 阳代理审判员 姚 莉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严申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