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聂荣新与王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荣新,王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聂荣新,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被执行人:王贺,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聂荣新与王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