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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民初字第0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海泉与苏州雄狮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泉,苏州雄狮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民初字第02893号原告许海泉,委托代理人蔡建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雄狮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东南区车斜路三号桥堍。法定代表人陆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一华,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泉诉被告苏州雄狮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海泉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雄狮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海泉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雄狮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泉撤回对被告苏州雄狮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为3405元,由原告许海泉承担。审 判 长  江福禄人民陪审员  李明俊人民陪审员  刘义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方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