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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辉县市汽车二队与王磊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县市汽车二队,王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辉县市汽车二队,住所地:辉县市共和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17323291-8。法定代表人冯安有,队长。委托代理人任校霖,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县市汽车二队与被告王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以其不能提供被告详细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县市汽车二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桂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樊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