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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3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程新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新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326号罪犯程新设。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新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六个月二十二天,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新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新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三次,先进个人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程新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新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六个月二十二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