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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刑三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纪满英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满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三终字第0009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满英,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王伟伟。指定辩护人张文、郑荣刚,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纪满英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闵某共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鄂黄石中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纪满英对原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陈新能、张芬夫妇因经营公司曾向被告人纪满英借款80万元人民币,后未能如期偿还本息。纪满英认为张芬的兄嫂张某甲、闵某将其电话号码告知了陈新能,导致陈新能向其借款不还,便多次向张某甲、闵某催讨欠款。2014年8月21日下午,纪满英驾驶摩托车到张某甲、闵某家中,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因遭到张某甲辱骂,纪满英将张的餐桌掀翻。纪某丙(纪满英之大姐)、纪某乙(纪满英之二姐)等人闻讯赶来,劝纪满英回家,但纪满英执意留宿在张某甲家。次日上午,纪满英与张某甲、闵某之子张某戊(殁年10岁)在一楼卧室内看电视时,想到前一日与张某戊父母争执的情形,遂起杀心。纪满英从房间床上的一件衣服上取下一根白色腰带,勒住张某戊颈部直至其死亡。随后,纪满英持水果刀割腕自杀,并给纪某乙打电话,称其把张某戊搞死了,也将自己手腕割了。经鉴定:张某戊符合颈部受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纪满英患有××性症状的抑郁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闵某(被害人张某戊之母)的证言:2012年8月左右,纪满英借给陈新能80万元,月息二分。从2014年开始,因陈新能在深圳做生意亏本,不能偿还,纪满英多次到我家中讨要这80万元,说我当初不该把她的手机号码给陈新能。2014年8月21日下午,纪满英又来我家讨债,说如果不能将陈新能找到就要在我家寻死,并扬言要“捂死”我儿子。晚饭时,我们与纪满英发生争执,纪满英将饭桌掀翻,派出所民警及纪满英的三个姐姐劝纪满英,但纪满英不肯走。8月22日上午,纪满英的女儿贺某来我家找到我,说纪满英在我家自杀了。我们和派出所的民警将一楼一卧室房门踢开,我儿子张某戊和纪满英并排躺在床上,张某戊平躺在左侧,面部朝着外窗,脸部呈乌紫色,嘴及耳部有血,纪满英躺在右侧,左手臂掉出床边,右侧床边地上有一大摊鲜血。贺某从床边拉起一件白色防晒衣裹住纪满英左手腕,我去抢救儿子张某戊。该房间床上的一件白色风衣上有一根白色腰带,可以与衣服分离。2.证人张某甲(被害人张某戊之父)的证言:我妹夫陈新能从2009年起陆续从纪满英处借了80万元,陈新能无力偿还,纪满英就找我要。8月21日下午,纪满英来到我家,吃晚饭时我和闵某与纪满英发生争吵,纪满英说她要去死,我拿一个啤酒瓶盖让纪满英接住(按农村习俗,双方发生争执时,一方如果敢兑现自己说的话,就要接下另一方给的东西),闵某把儿女往纪满英怀里推,并说“你现在去搞死他们”,纪满英将饭桌掀翻了。我报警后,民警和纪满英的三个姐姐劝纪满英,但她不肯离开。3.证人纪某甲(被告人纪满英之三姐)的证言:我四妹纪满英因找陈新能讨债未果,责怪张某甲和闵某,找张某甲要钱。2014年8月21日,纪满英到张某甲家中讨债,当晚与闵某、张某甲发生争吵,经大家反复劝说,纪满英始终不愿离开,说张某甲家的人骂了她,受了侮辱,80万元是她的命,不给她一个交代就不走,要死在张某甲家。22日上午11点左右,我的二姐纪某乙打电话对我说纪满英把张某戊搞死了。4.证人纪某乙的证言:几年前,纪满英借给大姐纪某丙的女婿80多万元,一直没还。2014年8月21日晚,我到大姐家后,见纪满英带着一个红色的塑料袋子,放在她的摩托车上,纪满英说里面是春雷(鞭炮),说要张某甲先还20万元,这个结就结了,要不然就要炸张某甲家。8月22日中午11点16分,纪满英打电话说她把张某戊搞死了,自己也要死,把手割了,我打电话转告了纪某甲。5.证人纪某丙的证言:2014年农历五月初十中午,纪某甲、李爱容带话给我说纪满英要我找到陈新能夫妇,要不然要把煤气坛拿到张某甲家去炸。同年8月21日晚,纪某乙对我说,纪满英带了汽油和炸药,要把我儿子张某甲家的房子炸了。证人纪某丁的证言证明纪满英于2014年8月21日15时许向其询问卖鞭炮的地方;证人柯某的证言证明一个穿长袖格子衬衣40多岁的女子于2014年8月21日15时许在其店内购买了100个春雷。6.证人贺某(被告人纪满英之长女)的证言:我的母亲纪满英找陈新能讨债未果,于是去张某甲家讨要债款。案发当天上午10点30分左右,纪满英打电话说她在张某甲家被骂,如果发生什么事,不要给她收尸。后来我接到姨妈纪某甲电话,说出事了。我们赶到案发现场时,看见房间内有一张床,张某戊和母亲并排躺在床上。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印证了贺某所证情节。7.证人江某的证言:纪满英是我表姑,2014年8月22日上午,纪满英说她到闵某家扯皮,并说是闵某将她的手机号码给张芬的,还说“她们不要我好过,我也不让她们好过”。8.证人张某丙(被害人张某戊之姐)的证言:2014年8月21日下午,姨奶纪满英来我家,晚上与我父母发生争吵,民警和几个姨奶都劝纪满英,但纪满英不肯走。次日中午11点多钟,纪满英的女儿上楼喊我妈妈闵某。我们下楼后发现一楼楼梯间旁的房间门被锁,张某戊和纪满英并排躺在床上,后二人被送往医院。9.证人卫某的证言:案发当天中午,我在家门口洗衣服,听到侄女闵某和她女儿张某丙在哭,闵某给其丈夫张某甲打电话,说小孩没有了。民警将张某戊家一楼对着楼梯间的房门踢开后,我看见张某戊趴在床上,没有呼吸,纪满英仰躺在床上,左手腕在流血。我将张某戊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说张某戊已经死亡。10.证人王某(大冶市灵乡卫生院医生)的证言:2014年8月22日中午,一个10岁左右,名叫张某戊的小孩被送往医院治疗。我的第一印象是那小孩面色紫绀,眼结膜充血,耳道流血,瞳孔散大,无呼吸心跳,颈部有明显掐痕。11.证人张某丁(被害人张某戊之祖父)的证言:听我女儿张芬过年回来说纪满英借钱给女婿陈新能,现在陈新能做生意失败了,他们找很多人借的钱都还不上了,以后不要再和他们联系。2014年8月21日之前,纪满英两次到我儿子张某甲家闹事,一次在今年3月中旬,另一次是在今年5月。纪满英责怪张某甲把她的电话号码告诉陈新能,才导致陈新能向她借款几十万元。1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我儿子陈新能经手从纪满英处借款几十万元,纪满英于2014年六七月两次来我家中讨债,8月22日凌晨,纪某丙等人来家中让我联系陈新能。1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我弟弟陈新能有好几年春节没有回家。前些年,陈新能在深圳经营一家电子厂,因经营不善而亏本欠了很多债,全家人都联系不到他。14.大冶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等,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从案发现场提取了白色布腰带一根和水果刀一把;还有检查笔录、住院病历在卷。15.物证白色布腰带一根和水果刀一把,经被告人纪满英于一审当庭辨认,确认是其作案所用的白色腰带和自杀所用的水果刀。16.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冶)公(刑)鉴(法)字(2014)3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死者张某戊颈部皮肤表面有明显擦挫伤痕,颈部皮下组织、肌肉出血,颞肌出血,甲状软骨以及气管上段和心肺表面可见较多出血点,结合死者颜面部淤血发绀等情况综合分析,死者张某戊符合颈部受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17.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黄)公(刑)鉴(法)字(2014)45号物证检验鉴定意见: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张某戊是张某甲和闵某的生物学后代;中心现场床铺枕头表面提取的疑似血迹、床铺上提取的白色布腰带、张某戊指甲擦拭物中均检出男性DNA,为张某戊所留;中心现场血泊中提取的血迹、床铺上提取的浅绿色水果刀上的可疑血迹、纪满英指甲擦拭物、纪满英上衣上提取的疑似血迹中均检出女性DNA,为纪满英所留。18.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武精司鉴字(2014)第10404号司法××鉴定意见:纪满英患有××性症状的抑郁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9.被告人纪满英供述:几年前,我的外甥女张芬向我借钱做生意,月息一分七,我同意了。几年间,我陆续借了几十万元钱给她。2014年春节后,张芬再也没有付利息给我了,我一直找她讨要,她总是躲避。我的电话号码是张某甲的爱人闵某给张芬的,所以我去张某甲家讨账。2014年8月21日中午,我骑摩托车从黄石市到大冶市灵乡镇张某甲家。大约三四点钟,闵某做好了饭,张某甲对我说:“你吃点饭啦!”我说不吃,张某甲就带着他儿女开始吃饭。闵某从厨房出来,看见此情形,就大骂张某甲(暗地骂我)说:“张某甲,你还吃得下饭啦!麻烦事都找到我家来,我又不欠你的钱!”张某甲就开始骂我,说我不要脸,在我面前带“老子”。我气极了,把他家的饭桌给掀翻了,闵某把她儿子往我身上推,说“你到底想干什么,你把他弄死啦”。张某甲报了警,派出所民警要我去派出所,我不肯,民警就走了。我二姐、三姐来后,张某甲继续骂我,说我赖在他家,有胆量就去死,他家顶多出五万块钱给拦着。张某甲还找来一个瓶盖叫我接着,说我如果不敢接瓶盖的话就不姓纪,就不是我爸生的,我将瓶盖接住了。我几个姐姐都劝我走,我觉得没有面子,执意不肯走。当晚,我三个姐姐去张芬婆家帮我讨账,22日凌晨2时许回到张某甲家时,告诉我张芬等人的电话打不通。之后,三姐纪某甲回家去了,我和大姐纪某丙、二姐纪某乙在张某甲家一楼一房间内休息。天还没亮,纪某乙走了。早上大姐走后,我坐在一楼的房间看电视,张某甲的儿子张某戊和我并排坐在床上看电视。张某甲上班去了,闵某和她女儿在楼上睡觉。上午10时许,我想到张某甲、闵某骂我的情形,以及闵某将她的儿子往我身上推撞,叫我把小孩弄死,张某甲拿瓶盖给我接等场景,就想把张某戊弄伤吓他家里的人。我看到床上有一件白色女式衣服,衣服上有一根白色带子。我拿起白色带子,先对折,然后把带子放在张某戊颈部,由前向后,当两只手快围拢接触时,我用不封闭的那端穿过封闭那端股与股之间的空隙,然后双手用力一拉,带子就紧紧地箍住张某戊的脖子,我拉了三分钟左右后松开并解下带子,用手摸张某戊鼻孔,感觉是热的。我给纪某乙打了个电话(当时我已经割腕了)告诉她我已经把张某戊给害了,纪某乙在电话中骂了我几句。后来我失血过多,什么都不知道了。20.大冶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纪满英故意杀人案处警经过证明:公安民警赶到案发现场时,被害人张某戊已被送往医院抢救,随后将纪满英送往灵乡卫生院救治。后为防止发生冲突,又将纪满英转至大冶市中医院抢救。21.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纪满英、被害人张某戊的身份情况。22.借条2张,证明了陈新能向纪满英借款80万元人民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纪满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被告人纪满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闵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1608.5元。纪满英上诉提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亲属骗我80万元不还,导致我无法生活;派出所民警打我导致我流产,被害人亲属辱骂我,导致我抑郁症复发,我在控制力下降的情况下作案。案发后我能真诚悔罪,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纪满英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纪满英患有××,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因民事纠纷而起,在遭到被害人父母侮辱和民警粗暴执法后,纪满英××发作后作案,属激情杀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3.纪满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纪满英愿意向被害人亲属赔偿30万元,以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和质证,二审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纪满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纪满英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纪满英及其辩护人提出纪满英患有××,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因民事纠纷而起,在遭到被害人父母侮辱及民警粗暴执法导致流产后,纪满英××发作后作案,属激情杀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纪满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张某甲、闵某并不是向纪满英借款之人,纪满英上门讨债,张、闵二人与之发生言语争执,张某甲、闵某对引发本案没有过错。原判已认定纪满英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并予以从轻处罚。纪满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审判决亦已予以考虑。故对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纪满英的辩护人提出纪满英愿意向被害人亲属赔偿30万元,以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纪满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纪满英虽有赔偿意愿,但并没有予以实际履行,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周前进代理审判员  周黎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舒良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