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崔艳丽与袁善一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1277号原告:崔艳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袁善一,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丽诉被告袁善一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袁善一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使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审判员 陈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邱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