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上官细将与黄大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官细将,黄大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保字第27号申请人:上官细将。委托代理人:吴云科。被申请人:黄大柱。申请人上官细将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大柱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西城二街16弄2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8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大柱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西城二街16弄2号房产(地号:1-000-13949;所有权证号:00095183),查封限额为400000元,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二、若黄大柱提供本案标的额400000元的等值担保,依法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