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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与高凤杰、陈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高凤杰,陈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凤杰,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陈侠,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2)颍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因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凤杰、陈侠所有的位于颍上县谢桥镇谢桥集兴隆街西侧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艳志 更多数据: